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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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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 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 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 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 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 表现形式多样。从目 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 股权、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 以返本销售、 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 以代种植(养殖)、 租种植(养殖)、 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
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四)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法有哪些?
(一)在市区重点部位派发传单,通过免费旅游、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引诱群众,特别是游说中老年群体到公司参观、听课,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快企业发展步伐等为由,以投资保健品、粮油食品等项目,与投资者签订《资产担保借款合同》等,许诺20%-30%的高额年化收益进行非法集资。
(二)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三)假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成功人士的身份,以帮客户开展银行验资、打资金流水、办理信贷“过桥”等银行业务为借口,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五)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的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承诺借款到期一次性返还本金,进行非法集资,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六)利用在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公司引诱社会公众投资,宣称为境外实力雄厚集团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编造吸引人的投资增值项目,许诺高额年化收益,承诺借款到期一次性返还本金,进行非法集资。
(七)开设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宣称该公司经营项目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并以该项目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拨款为幌子,对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实施非法集资。
(八)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九)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十)利用投资连锁酒店,将酒店经营收益权承包给投资者,投资者按投资额获取酒店收益分配权,合作承包期内可获得投资金额20%以上年利润预期收益,分期退还本息,进行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O2O互联网创新项目,声称将线上的消费者带到现实商店中,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以经营进口商品获得高增长为契机,引诱群众签订加盟网店投资合同,成为公司投资人及网站会员,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假借P2P名义搭建自融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借款项目、标的为自身融资,投资者的资金直接进入不法分子的私人账户,募集的资金用于不法分子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以高额利息放贷赚取利差。此外,近期一些假借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方式的金融活动也非常盛行,相关监管机构多次警示风险。比如近期多部委警示的以“金融互助”为名的行为,其常见的的名目就有:“XX 金融互助社区”、“XX 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财”、“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 金融互助投资”、“XX 互助社区”、“XX 财富互助平台”等。
六、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七、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是否向社会不确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八、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一)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儿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 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高额收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二)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和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三)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四)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六)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