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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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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数字化校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的信息化水平,根据《郑州市电子信息工程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数字化校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的信息化水平,根据《郑州市电子信息工程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数字化校园应用系统建设采用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申请、论证、审批、实施、试运行、验收、运行维护等。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三条 项目立项
1.年度建设项目。每年11月份,实训处与信息中心根据《郑州市电子信息工程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制订下年度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预算,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组审议,得到批准后实施。各部门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整体规划的框架下,在每年11月份之前向实训处与信息中心提交《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立项建议书》,并附需求分析、可行性论证材料,经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将其统一纳入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中。
2.临时增补项目。根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各单位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实训处与信息中心可以提出临时增补项目。临时增补的建设项目经组织专家论证、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3.每个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主要责任部门或单位。主要责任部门或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明确一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部门或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应用系统的需求调研、可行性分析、功能确认、立项申请、需求变更确认、项目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安排本单位具体参与项目的建设人员、确定人员分工,指定应用系统的信息管理员,保证建设任务的完成和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4.建设项目的主要责任部门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和实训处与信息中心签订建设项目任务书。
第四条 项目建设经费。数字化校园建设的主要经费来源为学校专项建设经费,项目建设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统一使用,并遵守各个专项经费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应用系统立项得到批准后,建设责任部门或单位在充分需求调研、可行性分析、确定功能要求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实训处与信息中心给予相应的配合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通过招标、议标或商务谈判确定或选定开发方后,建设责任部门或单位、实训处与信息中心须按照学校统一的软件开发合同模板,与开发方协商签署开发合同;建设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实训处与信息中心负责人共同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合同中要有相应的系统及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七条 建设责任部门或单位必须配合开发方继续深入开展需求调研与分析、梳理管理流程,根据调研结果与业务需求,形成应用系统功能需求说明书、开发计划、测试计划以及完整的建设方案。
第八条 实训处与信息中心和建设责任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方案论证,遵照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相关标准及规范,对应用系统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核。
第九条 实训处与信息中心、专家组应督促开发方严格遵照软件工程规范进行应用系统开发和开发文档管理,与开发方共同确认系统平台、数据标准、数据交换接口,确保按时完成应用系统开发任务。
第十条 开发方根据合同完成开发工作后,项目责任单位必须组织对应用系统的试运行,并提供试运行报告。实训处与信息中心组织项目责任单位、邀请专家共同对应用系统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进入系统运行和维护阶段。
第十一条 应用系统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后,系统管理员必须及时修改系统密码,并按管理要求为使用人员分配权限。在应用系统运行中,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定期修改系统密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数字化校园的各个应用系统稳定运行是相关部门或单位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本部门或单位的常规工作,实训处与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应用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专(兼)职信息管理员承担;应用系统未确定信息管理员或应用系统维护责任不到位而使应用系统出现运行和安全问题,其责任由部门或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承担。
第十三条 数字化校园的各个应用系统,原则上均应采用统一的技术架构、部署在学校数据中心。实训处与信息中心负责基础软硬件平台(24小时×7天)的安全管理与系统维护。
第十四条 数字化校园中的各类数据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用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应纳入本部门或单位日常工作和考核范畴,必须确保应用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部门或单位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是本单位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涉及全校性及其它部门或单位需要的数据必须实现与学校共享数据平台的数据交换。
学校共享数据由实训处与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在对全校的应用系统和各种信息服务提供共享数据时,须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申请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或单位必须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五条 数字化校园是一项整体建设工程,已有的应用系统的责任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进行整合和集成工作。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如有应用系统升级要求,需首先提出申请,实训处与信息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需要升级的项目参照新建项目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 各应用系统的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该应用系统的使用与培训工作。实训处与信息中心负责全校范围的数字化校园的基础应用培训及各应用系统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五章 项目需求的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求或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进行项目变更时,采用下面的流程进行管理:
1.变更申请。项目责任部门或单位向实训处与信息中心提交项目变更申请。
2.变更评估。实训处与信息中心在收到需求变更申请表后,及时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并给出评估意见。
3.变更执行。对于可以采纳的项目变更申请,根据评估意见,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训处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九月